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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上海规定未溯及既往 不支持原告诉请(副题)
本报讯(记者 陈颖婷)小区停车难是一个共性问题,而固定车位也是许多业主所争取的。近日浦东某小区业主黄先生以2021年上海市的规定中固定车位的相关条款为由,要求取消小区公共区域的固定车位。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黄先生说,他的小区在2014年制定并通过的小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将小区的公共区域能够停车的地方划定为停车位,并区分固定(小区道路边)和非固定车位(占用变电站、消防通道、景观道路等公共区域)。固定车位被授予了特定的某一群业主,与此同时,另一群业主只能将车停在非固定车位。随着小区车辆的增多,车位区别对待的做法,既没有充分利用宝贵车位资源,又客观上造成了业主之间不平等,使得业主之间的停车矛盾日益突出。他指出,2021年10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颁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小区非规划车位,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他认为,上海市的停车政策颁布实施后,小区于2014年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区分固定非固定),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已经事实上处于违法状态。因此他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车辆管理若干规定,取消固定车位的做法。
业委会的负责人告诉法官,小区设有固定车位的做法亦有一定的历史沿革,上述做法已被小区业主认可。2014年10月8日,小区业主大会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小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的方案》进行了表决。经表决同意实施此方案的投票数及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投票权数,均超过总投票权数及建筑物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生效,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业委会一直以来也是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停放机动车辆,现黄先生行使撤销权已经超出一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黄先生引用2021年10月颁发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判定本小区2014年经全小区全体业主书面表决通过的《小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违法是不适当的。
法院审理后指出,黄先生主张案涉《小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违反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之规定,即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使用人使用。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先生主张撤销的《小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先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表决通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亦未明确规定可溯及既往,故就黄先生以《小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规定而主张撤销之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且案涉《小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于2014年10月公布,黄先生亦表示其当年即知晓该规定,现其起诉要求撤销,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故对黄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